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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文化
时间:2014/11/7 16:15:34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自律,保持商会平稳、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商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第四条 商会受理商会内因履行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商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达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商会内出现的重大争议事件,商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协调处理。
第七条 商会调解失败时,争议的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邯郸市浙江商会、邯郸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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